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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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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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