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7-21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