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6]154号
财政部  1996-8-8
【打印】【关闭】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