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房产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3号
财政部  1987-5-7
【打印】【关闭】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