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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职干部挂职期间补贴问题的通知
厦委组[2004]063号
厦门市组织部  20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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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挂职干部挂职期间补贴标准及开支渠道,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由中组部、福建省委组织部确定到我市挂职的干部,经我市组织部研究同意接收的挂职干部,其工资、福利、医疗费用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经费、旅差费由挂职接收单位负责。干部挂职期间,按其在我市挂任的行政职务,对应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1、正厅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2、副厅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100元;

    3、正处(副局)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4、正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900元;

    5、副处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6、科级干部每人每月补贴700元;

    7、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上述费用由挂职接收单位从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二、由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干部有关补贴

    1、从本市范围内选派的挂职干部,往返路费及挂职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挂职期间因公或探亲发生的路费由挂职干部商挂职接收单位解决。在本市挂职的,行政经费、旅差费由挂职接收单位负责;加班工资由挂职接收单位出具加班证明,派出单位凭证明按有关规定计发。

    2、选派到其他地市挂职的干部,挂职接收单位未发放补贴的,按月发给450元补贴;已发放补贴但低于每月450元标准的,给予补差;已发放补贴且达到每月450元标准的,不另行补助。

    3、从市直部门、思明区、湖里区选派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个区所属镇以下(含镇)单位挂职的干部,按月发给300元补贴;选派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个区的区直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挂职的干部,按月发给200元补贴。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选派到市直部门、思明区、湖里区挂职的干部,按月发给200元补贴。

    4、选派到行政村驻村任职3年的党员干部有关补贴待遇,按闽委组通[2004]35号《关于做好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往返路费采取包干的办法,到同安、翔安两个区所属行政村任职的,每月补助100元往返路费;到集美、海沧两个区所属行政村任职的,每月补助50元往返路费。派出时,每人一次性发给生活安置费1000元。

    上述第2至第4项所涉及有关费用,由派出单位从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三、挂职干部的补贴不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四、挂职干部的补贴原则上只在派出单位或接收单位中的其中一方领取。

    五、我市援藏、援宁、援疆干部补贴标准和开支渠道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六、由市委组织部从我市企事业单位选派或接收的挂职干部,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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