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厦财行〔2004〕17号
厦门市财政局  2004-8-12
【打印】【关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行部分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差旅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费标准:

    出差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州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其他
   
 

    限额标准       (元/人.天)

    职务级别    

    地区市级正职领导,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实报实销市级副职领导,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或相当级别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以及其他相当以上级别的技术人员。

   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等学校副教授、科研单位副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副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二级人员,以及其他相当以上级别的技术人员。

  其余人员 上列表中所指“其余人员”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除外),遇有单独出行或异性单数同行的,可适当放宽住宿费报销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档次的相应标准。异性单数同行需单独住宿的,报销时应附上同行人员名单,并经组团单位确认。

    (二)单位自备车辆出差的,公杂费按原标准的50%报销。

    (三)工作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执行公务的,不予发给出差补贴。

    二、餐费开支标准

    (一)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1、陪餐标准:接待对象职务标准(元/人.餐)省部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120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100其余人员802、工作餐标准:职务标准(元/人.天)省部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100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其余人员60(二)市内会议餐费标准:会议类别标准(单位:元/人·天)党代会、人大会、政协全委会100党的全委会议,市劳模表彰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80其余会议60三、其他补贴标准

    (一)误餐补贴标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1个小时以上(含一个小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按每餐5元标准发给误餐补贴,但每月发放的误餐补贴不得超过150元。各单位应加强对误餐补贴的报销管理,防止虚报冒领补贴,不得以误餐为由报销餐费。

    (二)夜餐补贴标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夜间加班或值班超过三个小时的(从下班时间计算起),按标准给予发放夜餐补贴,其中未超过午夜12点的补贴15元;超过午夜12点的补贴20元;通宵的补贴30元。

    (三)误工补贴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召开各种工作会议的,对应邀参加会议的农民代表及个体工商业者代表,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给误工补贴(如会期只有半天,按每人15元标准发给)。

    四、停止执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行车补贴办法。对编内驾驶员不再发放行车补贴;编外聘用的驾驶员薪酬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费用开支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