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和物价调整以及其他因素变化的影响,现行夜餐补贴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参照省财政厅川财行[1996]30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决定对我省职工的夜餐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省级在蓉单位职工夜餐补贴标准按以下办法调整:
1、实行两班或三班制工作(生产)的事业单位,做中班的,由每人每天一元七角调整为三元;做深夜班的,由二元四角调整为四元;做长白班的,因工作(生产)需要,经领导批准,延长工作(生产)到二十三点以后的,可按深夜班对待。
2、省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延长工作到二十三点以后至次日凌晨两点以前的,按中班夜餐补贴标准执行,连续工作到次日凌晨两点以后的,按深夜班的夜餐补贴标准执行。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省级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其夜餐补贴标准的调整可参照上述1款规定的调整幅度,结合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经济负担有困难的,可以分步提高夜餐补贴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
企业单位调整夜班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包干工资总额。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各市、地、州可在不高于省级在蓉单位夜餐补贴标准调整原则和调整幅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进行调整。
三、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川劳资[1992]45号《关于调整夜餐补贴标准的通知》,从本文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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