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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综[2006]36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200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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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我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现将调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在原规定标准上每立方米相应调增0.07元。已经确定的标准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连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一并调整到位。新调增的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仍免收水资源费。

  三、关于部分行业用水的水资源费问题

  1、电厂用水。对于电厂的消耗水,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对于冷却水,按其消耗的水量计收,即循环冷却用水(闭式)按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计收,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测算计收。

  2、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四、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前,在价外征收每立方米0.07元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项目在水费票据上单列;在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纳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五、水资源费调整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5]183号)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按《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执行,基金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按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七、各地价格、财政、水利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八、以上通知在2006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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