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呈报的《征收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六日
征收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4]32号文件)和省建设厅湘建[1996]监字第147号文件精神,搞好我市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现就征收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安工程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城市规划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置窗口代收,并纳入建设项目各项收费集中收取管理范围。建安工程的价格调节基金先由建设单位预缴,施工后再由施工单位缴纳。
二、对承建市(县、市)城区建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计征建安工程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包工包料的:住宅2.5元/平方米,非住宅3.5元/平方米;实行包工不包料的:住宅l元/平方米,非住宅1.4元/平方米。
三、市辖三区的私人住宅等建设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分别由市城市规划局三个分局代征,统一上缴市财政。
邵阳市物价局
二0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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