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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湘建建[2006]213号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200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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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 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凡是改变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办法和标准的,要尽快纠正到位,以保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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