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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货物代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鄂价经字[1997]439号
湖北省物价局  199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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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浠水县铁路经济建设办公室货物代理费标准的报告》(黄价字[1997]176号)悉。 根据你局《报告》和浠水县计委《补充报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浠水县铁路开发公司开办货物代理服务业务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代理劳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货物代理劳务费属经营性服务价格,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货主直接向运输企业办理交发或提取货物手续时,铁路开发公司不得干预和强行收费。代理劳务费试行标准为:承运前1.50元/吨;到达后1.00元/吨。

  二、代理业服务范围包括:交发或提取货物过程中落实货物存放库(场),办理承运或提货手续,咨询运输企业有关情况或开通信息,代办货物保险或运杂费结算手续,组织货物装卸搬运等有关项目。

  三、实施收费前,委托浠水县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做好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督协调工作。

  四、铁路开发公司必须明码实价,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严禁强制收费。

  五、本收费标准自1997年12月15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时,在调查总结基础上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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