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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5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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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有粗加工、精加工的区别,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明确如下:

  一、凡以肉桂、桉树和香茅草为原料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按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二、凡以初加工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为原料,经精加工而成的纯度较高的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属于精炼油,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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