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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江府办[2007]8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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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府办《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向户籍迁入市区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标准

  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不包括三区之间城市居民户口的迁移),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购(建)房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二)农转非者;

  (三)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的;

  (四)工作分配、调动、人才引进入户者及其直系亲属;

  (五)投资入户者的直系亲属;

   (六)异地安置复退伍军人。

  三、免征对象

  对迁入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市居民户籍者,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府[2002]17号)、《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调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获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包括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到外地就读大、中专的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统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和毕业生。

  (四)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按军转政策分配到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的出国留学生、援外人员及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调入市直或蓬江、江海、新会区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及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七)原属蓬江、江海、新会区户口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儿童。

   (九)夫妻一方户籍在蓬江、江海、新会区5年以上,且结婚满5年,经批准入户的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十)经批准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 (十一)符合改制条例的“城中村”村民,在其村委会转为城镇居委会后,原农村居民统一转为城镇居民的,以及征地农转非的。

   (十二)其他报经市政府批准的。

   (十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规定条款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与江府办[2003]15号文同时执行,江府办[2003]25号文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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