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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4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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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以下简称“两彩”)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结合我省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特点,为加强对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减少征收成本,现对“两彩”销售有关税收征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通过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彩中心”)分别进行核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年收入在64 000元以下的,扣除个人家庭生活费用和经营性费用48 000元后,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超过64 000元的,依25%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年应纳税所得额=年营业收入-48000元

  或年营业收入×25%

  (以上二个公式,其中年收入在64 000元以下的,按第一个公式计算)

  2.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营业收入-4 000元

  或月营业收入×25%

  (以上二个公式,其中月收入在5333元以下的,按第一个公式计算)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省“两彩中心”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营业税的税收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分别计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月营业收入达到适用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两彩”销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征收管理

  (一)税款征收。全省各“两彩”销售站实现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省局直属局委托省“两彩”中心统一代征。代征长春市的税款,由省直属局缴入税款所属区库;代征其他市州的税款,由省直属局协助缴入各市州级国库。“两彩中心”在代征税款时,应给地税部门提供每个销售站的缴税清单,以便全省各县(市)地税机关掌握“两彩”销售站的营业收入,纳税情况和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两彩中心”对税收的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

  (二)减免税管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现行减免税管理权限,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三)关于“两彩”销售站其他税收征收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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