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以下简称“两彩”)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结合我省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特点,为加强对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减少征收成本,现对“两彩”销售有关税收征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通过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彩中心”)分别进行核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年收入在64 000元以下的,扣除个人家庭生活费用和经营性费用48 000元后,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超过64 000元的,依25%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年应纳税所得额=年营业收入-48000元
或年营业收入×25%
(以上二个公式,其中年收入在64 000元以下的,按第一个公式计算)
2.月应纳税所得额=月营业收入-4 000元
或月营业收入×25%
(以上二个公式,其中月收入在5333元以下的,按第一个公式计算)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省“两彩中心”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营业税的税收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分别计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月营业收入达到适用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两彩”销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征收管理
(一)税款征收。全省各“两彩”销售站实现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省局直属局委托省“两彩”中心统一代征。代征长春市的税款,由省直属局缴入税款所属区库;代征其他市州的税款,由省直属局协助缴入各市州级国库。“两彩中心”在代征税款时,应给地税部门提供每个销售站的缴税清单,以便全省各县(市)地税机关掌握“两彩”销售站的营业收入,纳税情况和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两彩中心”对税收的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
(二)减免税管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现行减免税管理权限,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三)关于“两彩”销售站其他税收征收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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