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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地税发[2008]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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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举措。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二)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四)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趴《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化服务,加强监督,保障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等场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市场投资主体创业兴业,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发展。

  (二)优化纳税服务。各地要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政务公开制。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依据及程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扎实推进“一窗式”、“一站式”服务,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地要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将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检查督促各级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把政策落到实处。对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保障政策全面、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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