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4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8-2-3
【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