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原月标准(元)调整后月标准(元)月增加额(元)
三胞胎355 455 100
社会孤老残幼385 455 70
司法老残385 455 70
重残无业城镇416 455 39
农村3330/年3640/年310/年
散居归侨城镇445 565 120
农村370 490 120
宽释人员城镇445 565 120
农村370 490 120
因公致残知青445 565 120
纠错人员445 565 120
摘帽人员445 565 120
港台回归人员445 565 120
潘案人员445 565 12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445 565 120
起义投诚人员城镇932 1052 120
农村756 876 120
特赦托派1272 1392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