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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信有限公司法人体制调整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湘地税函[2008]1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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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有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办理税务注销等相关事宜的函》(中电信湘函〔2008〕1号)收悉。为支持你公司经营体制变更,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税务结算问题。你公司拟撤销的子公司2007年度的税务结算工作,由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并由各市州局统一出具完税证明。
  二、税收征收问题。考虑到你公司由股份公司吸收合并时,资产全部按照账面价值划入新设立的分公司,没有增值的实际,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三、税务登记问题。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体制变更后,继续经营的应到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不再经营的应到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四、发票管理问题。你公司原印制的发票,可以在2008年底前继续使用。新公司设立后,你公司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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