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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明确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8]2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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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有关税收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精神,对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派遣保安、护卫人员,约定用工人员报酬,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用工人员的工资和为用工人员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交由保安公司代为发放和办理,保安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报酬(包括为用工人员发放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及服务费的经营行为,以保安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开具税务发票,允许扣除代付给用工人员的工资和为用工人员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本复函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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