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