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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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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文号发文日期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2025年第1号修改2010年10月20日
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12月5日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1月13日
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2014年4月28日
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香料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年6月14日
6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2018年4月27日
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2018年5月30日
8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2018年6月15日
9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2018年第20号修改2018年6月15日
10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2019年11月5日
1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发布,2020年第11号、2022年第5号、2025年第1号修改2020年2月21日
1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2020年8月18日
1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2020年10月23日
1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2021年12月3日
15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4月25日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文号发文日期废止和修改
的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8月20日废止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中,产品类型为大豆原油、豆油、大豆粕、菜籽原油、菜油、菜籽粕、棉油、棉籽粕的单耗数量。————————
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2014年5月14日修改第四条
废止第七条及附件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由省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将根据上年白酒生产企业经营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内核定,一年核定一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由省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将根据上年白酒生产企业经营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内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2015年9月7日修改第三条第二项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监督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在每年2月底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上按有关文件规定公示上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相关举报或反映将组织核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监督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公示本地区上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相关举报或反映将组织核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年3月30日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5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2018年9月19日修改第一条
废止附件2《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部分香料产品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和《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6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6月9日修改正文第一段
废止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中,产品类型为留兰香油(≥60%)、留兰香油(≥65%)、留兰香油(≥70%)、留兰香油(≥80%)、薄荷油(≥80%)、香紫苏油(≥65%)、甜橙油(≥90%)、柠檬油(≥59%)、大蒜油(≥40.5%)、红桔油(≥65%)、薰衣草油(≥45%)的单耗数量和备注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规定,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部分香料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规定,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7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2021年10月22日废止第二条————————
8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2022年5月31日修改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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