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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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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税[2025]17号 |
| 2025-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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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单位无法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章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
第五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单位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主体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并由其负责落实占补平衡。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耕地提质改造等因素制定。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耕地开垦费征收额为占用的耕地面积与对应征收标准的乘积,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别的,分别计算并加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八条 征收的耕地开垦费20%缴入省级财政,由省集中统筹使用。被占用耕地位于财政省直管县的,剩余80%缴入耕地所在地县级财政;被占用耕地位于非财政省直管县的,剩余80%缴入耕地所在市州本级或县市区财政。经批准的国家和省重点铁路、高速公路、水路、机场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收取,再依据指标来源对相关市县进行成本补偿。
第九条 用地审批报告经签批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占用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缴纳金额、缴款账户和缴款期限、收费依据等内容。根据占用耕地项目的不同类型,耕地开垦费由占用单位缴入省非税收入专户及耕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专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时,占用单位按要求提供耕地开垦费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耕地开垦费。
(一)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耕地开垦费;
(二)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耕地保护相关支出。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旱地改造水田、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标识系统建设、耕地数据库建设、耕地保护监管平台建设、耕地遥感监测动态巡查及日常管护、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耕地恢复、土地执法监察以及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奖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耕地保护支出。
第十二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中央和省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要求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省级项目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级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依序择优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项目预算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下达至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四)市州、县市区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省级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征收,实行全面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账和补充耕地项目台账,征收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等级,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类型、等级,竣工日期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缓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要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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