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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税[2025]13号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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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各县(市)财政局: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缴费义务人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类型,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定耕地开垦费的缴费义务人。其中,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开垦费的缴费义务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费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为:一类地(1-5等)29元/平方米、二类地(6-10等)22元/平方米、三类地(11-15等)14元/平方米。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四、征收和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占用耕地实际情况和征收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并向缴费义务人开具耕地开垦费缴纳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通知单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按照缴纳通知单要求,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列“103043208耕地开垦费”科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耕地开垦费纳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需要办理退付的,由缴费义务人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退付。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会等各类监督。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耕地开垦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物价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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