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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6]1号
  202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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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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