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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沪税函[2025]165号
  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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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及《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部分企业的特定产品扣除标准进行下发和调整,列入《本市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表》(详见附件)的企业,自2025年12月1日起利用农产品生产的相关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按照本次核定的农产品扣除标准执行。
   附件:
本市下发和调整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汇总表
序号所属分局纳税人名称生产货物名称耗用农产品农产品单耗数量

1闵行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酸牛乳(2.3%≤蛋白质含量<3%)牛奶0.902
酸牛乳(蛋白质含量≥3%)牛奶0.952
酸牛乳(蛋白质含量≥3.5%)牛奶1.261
含乳饮料(1%≤蛋白质含量<1.5%)牛奶0.399
奶粉(全脂)牛奶7.969
脱脂奶粉牛奶5.954
稀奶油牛奶5.555
2奉贤上海永安乳品有限公司含乳饮料(1.5%<蛋白<2%)牛奶0.646
含乳饮料(2%<蛋白<2.5%)牛奶0.74
3奉贤上海乳品四厂有限公司低温*酸牛乳(蛋白质含量≥2.9%)牛奶0.983
酸牛乳(蛋白质含量≥3.2%)牛奶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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