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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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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
| 202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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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无须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免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免征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述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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