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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5]10号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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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简称“残孤烈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孤烈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孤烈人员,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残孤烈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残孤烈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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