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
2025-7-31 |
|
【打印】【关闭】 |
|
|
件1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2006年6月22日云国税发〔2006〕220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2013年1月23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修改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内容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9日云国税发〔2008〕4号废止“各地应加强对经营畜产品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畜产品的,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账务不健全的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的实行按次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4月24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废止“二、关于收购发票的汇总开具
纳税人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产品收购业务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可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规定的项目在系统外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