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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内财综[2024]51号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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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女性职工的关心关爱,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权益,激发女职工干事创业热情,综合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单独核定后并入“福利费”科目,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一次性全部发放。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所需经费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四、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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