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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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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
20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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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程序,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查标准,提高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办理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 破产案件债权审查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则。审查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第四条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必要时可以参考司法案例。
第二章 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债权申报与审查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债权人就异议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阶段。
第一节 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五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发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申请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通过本案卷宗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第七条 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公告,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 管理人可以在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送达: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决定书和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复印件);
(2)债权申报须知;
(3)债权申报通知书;
(4)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
(7)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8)债权申报表(书)等债权申报材料。
管理人完成接管后如发现尚未进行债权申报的新债权人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其送达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协调债务人配合对已知债权人的范围进行调查,及时调查已接管的债务人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其他涉及债务情况的资料。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州中院发布法律文书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二节 债权申报的受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开通网上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其他平台受理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
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报告人民法院备案后设立的专门债权申报地点。
第十二条 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权利种类和性质。
第十三条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并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债权申报回执。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申报人限期补充材料,申报人逾期不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以要求申报人在合理期限内继续补充。申报人拒绝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管理人可仅针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网上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根据申报人上传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初步判断形式审查合格后,要求申报人限期提供对应的书面材料。待相应的书面材料提供后,网上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债权人提交的书面资料与网上申报的资料不一致时,以书面资料为准。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书)和送达信息确认书。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并编制债权申报登记册。同时,管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
债权申报统计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权限;
(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报的时间;
(四)申报的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
(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
(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是否有对应的保全措施;
(七)主要证据名称;
(八)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债务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资料。债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上述机构取证。
第十七条 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登记。
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以及其他为债务人垫付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予以登记。
第三节 债权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审查、债务人核查、反馈、异议和复核、债权表编制。
第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审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
(二)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
(三)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
(四)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
(五)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六)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七)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八)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第二十条 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
债务人反馈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迳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
债权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复核或将异议送交债务人再次复核反馈。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债权人对复核结论没有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管理人经审查不予采纳的,管理人可以按照审查确定的意见将相应债权列入债权表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第二十五条 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
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但应对债权人个人信息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债权的类别、职工债权的数额。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三十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之诉。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前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的,管理人应将受让方列入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之后通知的,管理人可以在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受让方自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之日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但债权人为了增加表决权数量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方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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