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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字[2024]447号
  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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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严格落实严肃财经纪律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学习培训工作纪律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省内(外)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级党政机关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或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线上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现场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线上培训费是指通过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举办线上培训产生的费用。线上费用应明确对应具体培训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八)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省内外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除封闭培训和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三地人员到西宁市主城区参加培训,或西宁市主城区人员到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三地参加培训外,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第八条 除师资费和线上培训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省级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线上培训费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各项费用应按照培训实际,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培训费预算内据实列支。通过部门内部现有应用系统召开的线上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信息系统运维经费中统筹列支。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学习培训工作纪律的通知》。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大力压减培训费支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培训内容相近、参训人员范围相同培训的统筹,严格控制各类培训规模,简化办班形式,合理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减少参训人员数量。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培训形式。

  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密培训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培训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线上培训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培训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培训支出标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批准依据、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虚列支出转移培训费,在完成年度培训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结转至下一年继续统筹用于年度培训工作开展。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培训费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于年度执行中发生培训内容变动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调整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支出是否有培训计划、培训通知文件、参训人员签到表;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预算是否超标;

  (四)培训教材是否与培训内容和时间相符;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支出中是否夹杂不相关的公款宴请、公款考察参观等费用,是否违规在五星级宾馆、风景名胜区开会培训,有无购置与培训无关的资产等;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变相收取费用或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或在培训费中列支发放福利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是否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及其他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

  (十)是否存在借举办培训发放纪念品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未整合重复开展培训工作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培训内容发生变动未调整绩效目标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培训工作的中央垂管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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