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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4]8号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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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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