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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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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现就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_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六)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超过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后的净损失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

  “国家鼓励产业”是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所列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以上判断。“扶持产业”是以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含)以上判断。“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对减免条件、减免幅度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年度亏损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是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判断。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适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能够证明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核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拉萨市城关区管辖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核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一)申请核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二)申请减免时限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当年提出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请。

  (三)核准减免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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