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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税[2025]173号
  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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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本市湿地恢复费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征收。

  三、本市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占用重要湿地的,按每平方米600元征收;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照前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四、对于占用重要湿地事项,由占用单位征求市园林绿化局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向占用单位反馈是否同意占用湿地的意见,并将此意见同时抄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规划审批阶段,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向占用单位印发“‘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函”时,将此函同时抄送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收到初审意见函后,按照有关程序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五、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六、本市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七、湿地恢复费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

  八、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退付申请;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市财政局收到退付申请后,按照我市非税收入退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

  十、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并列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十一、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十二、本细则实施期限与《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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