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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4]1号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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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项目及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它一般项目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自主公示。

  一般项目是指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

  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是指企业主要从事并与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相匹配的一般项目。

  第四条 许可项目或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非主要经营的一般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调整自主公示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五条 企业章程明确或协议约定的非主要经营一般项目变更,无需进行章程或协议备案。

  第六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七条 登记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衍生及企业发展需要,申请新增或调整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区域企业展示特色经营项目。

  第八条 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目录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对应关系,根据规范条目对应的信息共享推送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企业超登记、公示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经营范围自主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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