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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规[2024]2号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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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5%。

  二、本市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取用水类别 税额标准
地表水 全部区域 城镇公共供水 0.83
水资源严 重短缺和 超载地区 特种取用水 36
其他取用水 2.3
非水资源
严重短缺
和超载地
特种取用水 25
其他取用水 1.6
地下水 全部区域 城镇公共供水 1.75
水资源严 重短缺和 超载地区 特种取用水 40
其他取用水 5.8
非水资源
严重短缺
和超载地
特种取用水 30
其他取用水 4
特殊用水 水力发电取用水 0.005元/千瓦时
水源热泵取用水 0.6
疏干排水 直接外排 视同其他取用水 直取地下水
回收利用 0.6
备注:
1、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1)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2)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 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 . 5倍征收;(3)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  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2、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
3、纳税人根据征税对象、取用水类别、纳税地点等适用相应的税额标准, 无法根据上述因素进行有效分类的取用水行为,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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