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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4]13号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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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照《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14%执行,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我省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开采煤炭或石油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排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及陕西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元/立方米

类别 取用水户 税额标准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3
特种行业 7
一般行业 0.4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7
特种行业 14
一般行业 0.8
其他取用水 发电企业 水力发电企业 0.005元/千瓦时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0.005元/千瓦时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0.8
未回收利用 1.2
水源热泵取用水 回灌 0.1
未回灌 1.2
备注:
1.“一般行业”包括个人。表中“特种行业”“一般行业”税额标准指直接取用地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
2.开采煤炭或石油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3.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4.除城镇公共供水外,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5.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4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4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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