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税〔2024〕28号文件和本办法缴纳水资源税。
第三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按照财税〔2024〕28号文件执行。其中,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第四条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除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包括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五条 省内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加征。超计划取水量不足3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30%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第八条 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财税〔2024〕2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九条 省与市(州)及扩权县(市)按70:30的比例分享水资源税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水资源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