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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24]9号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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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于税费平移和不增加企业生产、群众生活负担原则,我区各类型取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如下:

取水分类 适用税额
一、取地表水  
(一)一般取地表水 0.1元/m3
(二)特殊取地表水  
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 0.085元/m3
2.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按发电量) 0.001元/kW.h
3.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 0.005元/kW.h
4.开式水源热泵取水 0.005元/m3
5.闭式水源热泵取水 0.1元/m3
(三)特种行业取地表水 0.15元/m3
二、取地下水  
(一)一般取地下水 0.2元/m3
(二)特殊取地下水  
1.水源热泵取水 0.1元/m3
2.回收利用疏干排水(除农业灌溉外) 0.12元/m3
(三)特种行业取地下水 0.3元/m3


  注:1.一般取水包括工业取水、城镇公共供水、生活和服务业取水等。

  2.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

  二、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适用税额。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四、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实行累进税额,其中超30%以内(含30%)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超30%以上部分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水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200%征收水资源税;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超计划取水情形的,按第一条规定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六、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分享比例为自治区本级63%、取水口所在县(市、区)37%。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分享比例为市本级63%、取水口所在县(市、区)37%。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独享。

  七、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多缴、缓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收缴。

  八、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及广西税务局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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