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