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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4]12号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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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困难的缴纳义务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申请条件,免征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上述优惠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缴纳义务人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需求等实际确定辖区内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具体方案由设区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2023年属期符合减免条件的已缴费款可申请退库,政策执行至2032年属期为止。

  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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