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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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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 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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