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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自然资函[2024]65号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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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设有采矿权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附件1)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附件2),请一并贯彻执行。

  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根据形势适时调整,执行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附件:

  1. 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docx

  2. 浙江省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时矿产品核定价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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