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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4]9号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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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各区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授权规定及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结合国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一、本市水资源税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征收,具体税额标准详见《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对本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四、本市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缴纳。

  六、水资源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试点实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八、各区税务、水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改税的征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九、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本市水资源税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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