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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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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

 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九、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十、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十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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