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pdf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pdf
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的公告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九、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十、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十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