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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52号
  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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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现就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区,适用调节金相关政策。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受让方依法缴纳契税,不再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三、删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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