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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恢复费缴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4]4号
  202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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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秦岭国家植物园,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納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微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 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納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繳对象及范围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經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合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征收主体及流程

  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时,同时将涉及重要湿地的用地情况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其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三、缴纳标准

  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按照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四、繳库事项

  湿地恢复费属政府非稅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湿地恢复费收入(1030226)”, 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退库事项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通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各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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