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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税[2024]558号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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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域内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吉林省域内重要湿地包括列入《国际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由国家林草局认定发布的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发布的本省重要湿地。

  第四条 占用重要湿地的,由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收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

  第五条 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四)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

  第六条 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由各级执收部门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复后开通缴费权限和账号,对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提供的缴款码直接缴入国库。

  第七条 执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附有缴款码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的7个自然日内,凭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占用单位缴费后,执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版系统或缴费人提供的有效付款凭证核实缴费,并根据占用单位需要,换开纸质《吉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印章,作为收款收据。《吉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在备注中载明收费政策依据、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时限、缴纳地点等事项。

  第八条 执收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需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九条 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第十条 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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