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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4]34号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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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相关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市林业部门按照审核权限审核同意的,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如下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基准价每亩12万元(每平方米180元)。

  (二)按照《上海市森林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3-2035)》划定的Ⅰ-Ⅳ级保护等级,对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保护的林地,分别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4倍、3倍、2倍、1倍征收。

  二、税务部门根据市林业部门核定的费源信息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具体征管细则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税务局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全额缴入被占用林地属地区级国库,纳入区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区级林业部门实施补林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四、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五、林业部门要严格依规审批占用林地,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有效保障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区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植树造林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森林植被恢复,确保林地占补平衡,推动本市森林可持续发展。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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