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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4]43号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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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征收标准

  我省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

  三、征收流程

  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负责征收。省林业局在占用单位依法取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金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四、征缴规定

  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款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

  五、退付管理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

  六、其他

  本文执行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其他事项依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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